我們一出生就擁有國籍和身分,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不過,外籍配偶嫁到台灣來,如果要拿到身分證,依照以前的國籍法,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提出申請。等待期間,如果離婚等因素,就可能撤銷申請,導致他們淪為無國籍者,人數以越南最多。而撤銷理由,多半與婚姻真實性與品行端正有關。
不過這樣的認定原則與判定不夠嚴謹,對外籍配偶不盡公平。雖然民國105年國籍法修法,但是這群人還留在台灣,他們沒有身分,也不能回母國。他們的下一代,甚至已經成年,有的還年幼。對於這些在歸化過程而淪為無國籍的人士,給予救濟,是政府不能迴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