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國籍法舊法,導致部分新住民成無國籍者
外籍配偶嫁到台灣來,如果要拿到身分證,依照以前的國籍法,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提出申請。等待期間,如果因離婚等因素,就可能撤銷申請,導致他們淪為無國籍者。不過這樣的認定原則對外籍配偶不盡公平,這群人沒有身分,也不能回母國,政府該如何協助他們? 外籍配偶歸化困難 竟可能成為無國籍者? 21年前,來自越南的阿幸,嫁來台灣。回憶起第一天到台灣,迎接他的不是丈夫,而是漆黑的山城。 阿幸嫁到台灣之後才發現,這裡並不是幸福的應許之地。先生不但沒有工作能力,也無法正常溝通。(圖/獨立特派員) 當阿幸提出歸化申請時,內政部以無共同居住生活為理由,不准許申請,甚至懷疑他假結婚。 在國籍法第9條修正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申請歸化。這項不合理的法條,在105年修正為獲得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放棄即可。 但是像阿幸這樣,在修法前就已經成為無國籍人士,至今仍在台灣漂流。而外籍配偶歸化,要根據內政部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其中無共同居住事實,可以認定不具婚姻真實。但是也寫到,沒有共同居住的原因,可歸咎於外籍配偶。 不合理的舊法,導致無國籍者現今的處境。根據立法委員羅美玲辦公室提供的資料,台灣目前有101位無國籍人士,其中54位原本有國籍,最後淪為無國籍。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對於這類因為過渡期間而發生的問題,政府應該重啟申請歸化跟審核的程序。 不平等條件之下 難以脫離的牢籠 與先生自由戀愛而嫁到台灣的阮氏青河,一直不願意放棄自己的越南國籍。因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他不需要放棄母國國籍,同時可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是多數外籍配偶,只能身處在不平等的條件下,外籍配偶的價值,不是基於個人的存在,而是附加在國人配偶身上。 原本可以領到身分證的小燕,卻因為丈夫的一句話被迫撤銷了資格。小燕說:「內政部打電話給我,說你的身分證已經被撤銷了,因為你先生家去告你騙婚。」小燕至今仍不知道離婚判決的確切內容,因為他身無分文被趕出夫家,也收不到相關文書。 除了內政部判定過程粗糙之外,國籍法19條之2,猶如外籍配偶的緊箍咒,只要被判定虛偽結婚,不論多久都可以撤銷歸化,成為無國籍者。立法委員羅美玲提案修法,只是目前還在一讀階段。 立法委員羅美玲解釋,依目前的法律,外籍配偶如果被認定是假結婚,就會被取消國籍。他認為這部分比較不合理,希望能透過修法來處理。 小燕離婚後,結識另一名台灣男子,並生下一名女孩。孩子在社工的協助下,取得身分證。小燕雖然擁有監護權,但是無國籍的他,很多事情都做不了。(圖/獨立特派員) 來台灣超過20年,父親過世也無法回越南奔喪,小燕說:「我希望台灣的政府可以讓我有一個身分、讓我為孩子做事情;可以給我回家看我媽,一次就好。」 一種歸化兩樣情?無國籍者的困境 同樣是外籍配偶歸化,有的國家卻不需要放棄母國國籍。一種歸化,卻是兩樣情。而在台灣,因為放棄母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者,以越南人數最多。 其實根據國籍法第3、第4條,無國籍者在台灣合法居留一定時間以上,可以申請歸化。但是移民署要求,他們必須向越南辦事處申請回復國籍證明,才願意核發居留證,造成他們年復一年地申請,無法累計居留年資。桃園市新住民慈善關懷協會顧問范金荷也表示,有些人甚至過了20年都沒有辦好。 無國籍人士阿鳳就面臨這樣的困境,他的孩子已經年滿20歲,當時因為想幫孩子辦護照,沒有身分證的他,拿了前夫的證件,而被判偽造文書,最後離婚。 離婚後,阿鳳必須自己種菜、賣菜來謀生。(圖/獨立特派員) 幾年前,前夫過世,孩子的監護權歸阿鳳,但是仍舊無法改變無國籍的處境。他始終不明白,六年的婚姻並育有一子,為什麼不讓他歸化?阿鳳說:「十二年以前,說沒有監護權不能辦身分證,現在有小孩子監護權也不能辦。也不能回去越南看媽媽,要買房子、去上班都不行。」 無國籍人士是一群不公平法令下的無辜受害者,解除他們無國籍牢籠的困境、提出救濟措施,政府責無旁貸。 (※婁雅君 袁宏書/採訪報導) 黃郁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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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取得門檻高成傳說,婦團籲修法改革
規定在民法中的贍養費,從民法制定後就沒有太大更動,導致以現在的社會狀況,離婚婦女要拿到贍養費的裁決變得相當困難。離婚婦女一旦陷入貧窮風險,也容易面臨經濟困境。國內婦女團體用「嚴苛」來形容贍養費裁決的高門檻,也因此提出修法的呼籲。 為家庭放棄工作 離婚婦女面臨何種經濟困境? 單親媽媽Sonia下班後,就連忙騎機車到校門口接孩子放學,絲毫不敢耽擱。因為從下班到接孩子的過程,Sonia只有大約30分鐘時間,幾乎不會有其他外援,這也讓Sonia失去配合公司加班需求的機會。 3年前,Sonia開始獨自撫養孩子,一開始,他也經歷過工作不穩定的日子。Sonia表示,曾有薪水比較高或是比較想做的工作,但是時間上無法配合接送小朋友,最後還是以孩子為主。 在工作與育兒之間拉扯,放棄正職工作,是許多單親媽媽的選擇。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觀察,協會服務的婦女高達6成從事非典型工作,薪水都不太穩定。除了必須獨力育兒的因素,其實也跟婦女進入婚姻後被賦予的照顧責任有關。 進入婚姻後,女性與男性在職場的就業差異,可以從勞動參與率一探究竟。2022年的資料顯示,女性勞參率從30歲區間開始下降,同時,之後的每個年齡段,女性勞參率都只減不增;反觀男性,勞參率即使在40歲後開始縮減,但男性整體勞參率在25到50歲都維持9成以上水準。 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戴靖芸強調,這導致婦女的經濟狀況可能高度仰賴配偶。所以在經濟基礎原先就不穩定的狀況下,一旦離婚,就會陷入較高的貧窮風險。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指出,除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政策外,台灣目前沒有專為單親家庭制定的政策。所以離婚婦女領完特殊境遇,或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後,養兒育女,就單靠先生是否會給贍養費。 Sonia下班後便趕緊接孩子回家。(圖/獨立特派員) 贍養費裁決遭稱「傳說」 法規問題出在哪裡? 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督導方麗群觀察,民眾很容易將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離婚後支持配偶生活的贍養費混在一起,而這3種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 贍養費可透過2種方式取得,分別為法院判決與離婚協議約定,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透過法院判決,如果不履行可直接動用強制執行程序。若透過協議取得贍養費,執業律師陳令宜建議,為降低不履行風險,最好多一個公證程序。 透過法院取得的贍養費看似有較高的履行保障,不過要通過判決並不容易。法律上對於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短短的文字裡,規定了3項要件,無過失、判決離婚、以及陷於生活困難。 就第一線執業律師觀察,在實務上,3項要件都是相當高的門檻。陳令宜指出,離婚訴訟都要強制調解,也就是在見到法官前,會先安排去見調解委員。經常在此過程中,就會經過雙方同意調解結案,不會進入法官審理,如此就不會出現贍養費的判決。 對於無過失要件,陳令宜表示,婚姻裡面絕對不會有單方全錯,所以多數判決都是認為婚姻有重大破綻,且應由雙方共同負責。如果是這樣的判決,就幾乎沒有請求贍養費的餘地。 陷於生活困難要件部分,陳令宜則提到,他服務的大部分離婚婦女個案都有工作,那就不符合條件了,因為將被判定不會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綜合了無過失、判決離婚、以及陷於生活困難的3個要件,讓贍養費取得在實務上形同傳說。 婦團籲修法 將贍養費視為婦女付出成本之補償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指出,2009到2018年,10年間的贍養費請求,其實總共只有95件,其中74件是被駁回的。為了讓單親媽媽多一份經濟保障,國內將針對贍養費進行修法。 戴靖芸認為,應把贍養費定義成對婚姻期間,婦女所付出成本的補償。因為女性為了照顧家庭離開勞動職場,導致他的就業能力產生貶損。應該針對這個狀況有所補償,而贍養費就是針對此一狀況的補償機制。 現代婚姻中,大多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家庭運作,所以婦女團體希望改用補償的角度作為贍養費給付的依據。而目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中,雖然刪掉無過失與判決離婚2個要件,卻依然保留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這也讓婦女團體擔心,這個要件恐讓修法力道不足且脫離現實。 戴靖芸解釋,「會變成說如果戶頭有一些存款,或者是有工作能力、沒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等的,基本上就會被認為說,之後就可以找到工作,不會有生活陷於困難的狀況。」 過去經常出現離婚婦女在經濟壓力下,帶著孩子輕生或無法妥善照顧孩子的悲劇。婦女團體希望透過贍養費的改革,增加離婚婦女的經濟保障。不過目前制度改革還在倡議階段,民間團體希望各界能有更多討論,讓修法更完善。 (※李婕綾 張智龍/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