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舊法,導致部分新住民成無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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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嫁到台灣來,如果要拿到身分證,依照以前的國籍法,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提出申請。等待期間,如果因離婚等因素,就可能撤銷申請,導致他們淪為無國籍者。不過這樣的認定原則對外籍配偶不盡公平,這群人沒有身分,也不能回母國,政府該如何協助他們?

外籍配偶歸化困難 竟可能成為無國籍者?

21年前,來自越南的阿幸,嫁來台灣。回憶起第一天到台灣,迎接他的不是丈夫,而是漆黑的山城。

阿幸嫁到台灣之後才發現,這裡並不是幸福的應許之地。先生不但沒有工作能力,也無法正常溝通。(圖/獨立特派員)

當阿幸提出歸化申請時,內政部以無共同居住生活為理由,不准許申請,甚至懷疑他假結婚。

在國籍法第9條修正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申請歸化。這項不合理的法條,在105年修正為獲得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放棄即可。

但是像阿幸這樣,在修法前就已經成為無國籍人士,至今仍在台灣漂流。而外籍配偶歸化,要根據內政部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其中無共同居住事實,可以認定不具婚姻真實。但是也寫到,沒有共同居住的原因,可歸咎於外籍配偶。

不合理的舊法,導致無國籍者現今的處境。根據立法委員羅美玲辦公室提供的資料,台灣目前有101位無國籍人士,其中54位原本有國籍,最後淪為無國籍。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對於這類因為過渡期間而發生的問題,政府應該重啟申請歸化跟審核的程序。

不平等條件之下 難以脫離的牢籠

與先生自由戀愛而嫁到台灣的阮氏青河,一直不願意放棄自己的越南國籍。因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他不需要放棄母國國籍,同時可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是多數外籍配偶,只能身處在不平等的條件下,外籍配偶的價值,不是基於個人的存在,而是附加在國人配偶身上。

原本可以領到身分證的小燕,卻因為丈夫的一句話被迫撤銷了資格。小燕說:「內政部打電話給我,說你的身分證已經被撤銷了,因為你先生家去告你騙婚。」小燕至今仍不知道離婚判決的確切內容,因為他身無分文被趕出夫家,也收不到相關文書。

除了內政部判定過程粗糙之外,國籍法19條之2,猶如外籍配偶的緊箍咒,只要被判定虛偽結婚,不論多久都可以撤銷歸化,成為無國籍者。立法委員羅美玲提案修法,只是目前還在一讀階段。

立法委員羅美玲解釋,依目前的法律,外籍配偶如果被認定是假結婚,就會被取消國籍。他認為這部分比較不合理,希望能透過修法來處理。

小燕離婚後,結識另一名台灣男子,並生下一名女孩。孩子在社工的協助下,取得身分證。小燕雖然擁有監護權,但是無國籍的他,很多事情都做不了。(圖/獨立特派員)

來台灣超過20年,父親過世也無法回越南奔喪,小燕說:「我希望台灣的政府可以讓我有一個身分、讓我為孩子做事情;可以給我回家看我媽,一次就好。」

一種歸化兩樣情?無國籍者的困境

同樣是外籍配偶歸化,有的國家卻不需要放棄母國國籍。一種歸化,卻是兩樣情。而在台灣,因為放棄母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者,以越南人數最多。

其實根據國籍法第3、第4條,無國籍者在台灣合法居留一定時間以上,可以申請歸化。但是移民署要求,他們必須向越南辦事處申請回復國籍證明,才願意核發居留證,造成他們年復一年地申請,無法累計居留年資。桃園市新住民慈善關懷協會顧問范金荷也表示,有些人甚至過了20年都沒有辦好。

無國籍人士阿鳳就面臨這樣的困境,他的孩子已經年滿20歲,當時因為想幫孩子辦護照,沒有身分證的他,拿了前夫的證件,而被判偽造文書,最後離婚。

離婚後,阿鳳必須自己種菜、賣菜來謀生。(圖/獨立特派員)

幾年前,前夫過世,孩子的監護權歸阿鳳,但是仍舊無法改變無國籍的處境。他始終不明白,六年的婚姻並育有一子,為什麼不讓他歸化?阿鳳說:「十二年以前,說沒有監護權不能辦身分證,現在有小孩子監護權也不能辦。也不能回去越南看媽媽,要買房子、去上班都不行。」

無國籍人士是一群不公平法令下的無辜受害者,解除他們無國籍牢籠的困境、提出救濟措施,政府責無旁貸。

(※婁雅君 袁宏書/採訪報導)


黃郁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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