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偏區,不合法令,
原民共同照護無法立案,
都會區弱勢原民何去從?
All in one標準合適嗎?
全台灣原住民族人口52萬,為了生活,有一半以上都離開了部落到都會工作,但其中很多人因為經濟弱勢淪為打工族,他們逐工作而居,生活、居所不定,連帶的無法好好照顧小孩。新北市是都會原住民最多的地方,在這裡就有一所混齡的照顧中心,已經20年了,把原鄉部落的共同照顧精神搬來這裡,為了配合上工時間,一早五六點就開門,經常24小時不得休息,也經常有人一托就是一兩天,但這種混齡甚至也接受臨時托老,屬於社區互助式的照顧中心卻不合法令、不能立案、常接罰單,因為幼教法只容許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可以採互助式,沒有考慮到在都會區打工的原住民,用同一個天花板的高度規範資源都會區弱勢的原住民,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