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在民法中的贍養費,從民法制定後就沒有太大更動,導致以現在的社會狀況,離婚婦女要拿到贍養費的裁決變得相當困難。離婚婦女一旦陷入貧窮風險,也容易面臨經濟困境。國內婦女團體用「嚴苛」來形容贍養費裁決的高門檻,也因此提出修法的呼籲。
為家庭放棄工作 離婚婦女面臨何種經濟困境?
單親媽媽Sonia下班後,就連忙騎機車到校門口接孩子放學,絲毫不敢耽擱。因為從下班到接孩子的過程,Sonia只有大約30分鐘時間,幾乎不會有其他外援,這也讓Sonia失去配合公司加班需求的機會。
3年前,Sonia開始獨自撫養孩子,一開始,他也經歷過工作不穩定的日子。Sonia表示,曾有薪水比較高或是比較想做的工作,但是時間上無法配合接送小朋友,最後還是以孩子為主。
在工作與育兒之間拉扯,放棄正職工作,是許多單親媽媽的選擇。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觀察,協會服務的婦女高達6成從事非典型工作,薪水都不太穩定。除了必須獨力育兒的因素,其實也跟婦女進入婚姻後被賦予的照顧責任有關。
進入婚姻後,女性與男性在職場的就業差異,可以從勞動參與率一探究竟。2022年的資料顯示,女性勞參率從30歲區間開始下降,同時,之後的每個年齡段,女性勞參率都只減不增;反觀男性,勞參率即使在40歲後開始縮減,但男性整體勞參率在25到50歲都維持9成以上水準。
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戴靖芸強調,這導致婦女的經濟狀況可能高度仰賴配偶。所以在經濟基礎原先就不穩定的狀況下,一旦離婚,就會陷入較高的貧窮風險。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指出,除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政策外,台灣目前沒有專為單親家庭制定的政策。所以離婚婦女領完特殊境遇,或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後,養兒育女,就單靠先生是否會給贍養費。
贍養費裁決遭稱「傳說」 法規問題出在哪裡?
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督導方麗群觀察,民眾很容易將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離婚後支持配偶生活的贍養費混在一起,而這3種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
贍養費可透過2種方式取得,分別為法院判決與離婚協議約定,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透過法院判決,如果不履行可直接動用強制執行程序。若透過協議取得贍養費,執業律師陳令宜建議,為降低不履行風險,最好多一個公證程序。
透過法院取得的贍養費看似有較高的履行保障,不過要通過判決並不容易。法律上對於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短短的文字裡,規定了3項要件,無過失、判決離婚、以及陷於生活困難。
就第一線執業律師觀察,在實務上,3項要件都是相當高的門檻。陳令宜指出,離婚訴訟都要強制調解,也就是在見到法官前,會先安排去見調解委員。經常在此過程中,就會經過雙方同意調解結案,不會進入法官審理,如此就不會出現贍養費的判決。
對於無過失要件,陳令宜表示,婚姻裡面絕對不會有單方全錯,所以多數判決都是認為婚姻有重大破綻,且應由雙方共同負責。如果是這樣的判決,就幾乎沒有請求贍養費的餘地。
陷於生活困難要件部分,陳令宜則提到,他服務的大部分離婚婦女個案都有工作,那就不符合條件了,因為將被判定不會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綜合了無過失、判決離婚、以及陷於生活困難的3個要件,讓贍養費取得在實務上形同傳說。
婦團籲修法 將贍養費視為婦女付出成本之補償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指出,2009到2018年,10年間的贍養費請求,其實總共只有95件,其中74件是被駁回的。為了讓單親媽媽多一份經濟保障,國內將針對贍養費進行修法。
戴靖芸認為,應把贍養費定義成對婚姻期間,婦女所付出成本的補償。因為女性為了照顧家庭離開勞動職場,導致他的就業能力產生貶損。應該針對這個狀況有所補償,而贍養費就是針對此一狀況的補償機制。
現代婚姻中,大多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家庭運作,所以婦女團體希望改用補償的角度作為贍養費給付的依據。而目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中,雖然刪掉無過失與判決離婚2個要件,卻依然保留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這也讓婦女團體擔心,這個要件恐讓修法力道不足且脫離現實。
戴靖芸解釋,「會變成說如果戶頭有一些存款,或者是有工作能力、沒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等的,基本上就會被認為說,之後就可以找到工作,不會有生活陷於困難的狀況。」
過去經常出現離婚婦女在經濟壓力下,帶著孩子輕生或無法妥善照顧孩子的悲劇。婦女團體希望透過贍養費的改革,增加離婚婦女的經濟保障。不過目前制度改革還在倡議階段,民間團體希望各界能有更多討論,讓修法更完善。
(※李婕綾 張智龍/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