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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上路,有望帶來哪些變革?【獨立特派員】
李婕綾 張智龍 / 採訪報導 黃郁婷 / 整理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了四分之一個世紀,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還是有許多不足,於是2023年進行大修法,改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在今年上路實施。這部攸關犯罪被害人權益的法案,修法前後有什麼不同?又提供給犯罪被害人哪些保護服務?《犯保法》修法上路 有哪些重大變革? 民國86年發生的白曉燕命案,是台灣治安史上重大刑案之一,在當時不但震驚台灣社會,也讓犯罪被害人的處境開始受到關注,更在隔年催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董事長張斗輝說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前身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前比較側重在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對於犯罪被害人相關權益的保障,這部分則有所不足。 113年新上路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不但將犯罪被害人家屬納入,也明白指出法案所保障的權益包含支持服務以及經濟補助。在服務對象上,都是以受到犯罪被害為前提,相較過去,舊法服務對象限定在遺屬、重傷、性侵害、家暴或人口販運、兒少犯罪等被害人本身。但在新法中,將服務對象擴及被害人的家屬,反映新法確實將犯罪傷害的影響從個人到家庭都納入考量。同時,也擴大對重傷的認定。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洪淑姿坦言,因為要符合《刑法》的重傷認定,要件是非常嚴格的。所以這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特別擴大重傷的範圍,也就是說不僅限於符合刑法第10條的重傷定義,如果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重大傷病項目的話,他也會是協助的對象。 犯保協會董事長張斗輝指出,以往比較為人所詬病的是,因為當時是採取民事代位求償的制度,會需要一筆一筆去審議這些金額,難免審議流程會比較慢。這一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法,基本上是採取定額單筆的給付,審議的過程就會非常快速。 官司訴訟細節多 犯保律師如何協助?除了經濟補助,法律服務往往是犯罪被害人最迫切需要的協助。7年來,黃中麟律師在犯保協會協助了大約30個案件,幾乎都是死亡案件。而就他的觀察,被害人的法律難題會存在每一個環節裡。犯保律師黃中麟觀察,從程序到實體都有,尤其案件一開始,當事人、被害人家屬都很緊張。他們最想要知道的是後續什麼時候開庭、法官會怎麼判、要怎麼樣獲得合理的賠償。在調解的時候,調解的條件、調解賠償金要怎麼談、後續民事怎麼主張、被告會不會脫產、有沒有需要先申請假扣押或相關的保全程序,其實這一些程序事項都會一再地出現。解釋著各種注意事項,黃中麟律師也發現到,正義的伸張以及合理的賠償,是被害人最關注的兩大要項,需要法律越早介入越好。 個案管理牽涉跨領域專業 犯保協會坦言有難度!新法上路後,犯保協會的辦公據點,有接近一半的比例都是新成員,而這幾乎倍數人力的擴充,主要是因應新法的保護服務從被害者個人擴及到家庭,整體服務思維都要跟著改變。新加入的工作者以法律、社工、心理以及犯罪防治四大背景為主,不過在實務工作上卻頗有難度。犯保協會台北分會主任王盈惇直言,個案遇到的問題,不會只是單一科系學門所能處理。因為犯保協會的模式是採取個案管理,然而單一個案可能會需要法律以及心理層面的協助,或是經濟上可能也會有需求,這些事項都不是單一科系背景就會的。從傷害事件發生到生活重建,過往統計,一個犯保案件服務時間大約需要三年。在人力不足的時期,犯保協會仰賴大量保護志工投入服務,也期盼隨著新法上路,被害人能更快走完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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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後,改變台灣死刑的未來【獨立特派員】
婁雅君 袁宏書 / 採訪報導 黃心亮 / 整理報導死刑釋憲案歷經5個月,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死刑犯可以請求非常上訴的理由。其中死刑判決必須一致決的內容,造成社會許多誤解,其實不管一審、二審判處什麼刑責,只要最終審所有法官一致判死,就會以死刑定讞。死刑憲法判決還要求:兩年內必須修改多項法律,未來也將影響死刑判決。第八號判決 非常上訴改變死刑犯命運? 台灣首次有全數死刑犯共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時將近五個月,做出113年度第八號判決,死刑部分合憲。首先影響的,是37名死刑犯的未來。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特別的救濟途徑,在判決中特別指出五位聲請人可以請求非常上訴。陳憶隆和黃春棋,因擄人勒贖被判處唯一死刑,但是民國88年唯一死刑已經被宣告違憲,依此理由可以向檢察總長請求非常上訴。 另外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分別因賭債、縱火、詐領保險金殺人。判決指出,三人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審判時自我辯護能力不足。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死刑,修法完成後同樣可以提出請求。 另外,終局判決如果沒有經過言詞辯論、一致決和強制辯護,都可以請求非常上訴。37名死刑犯中,有34人死刑定讞超過十年以上,當中有些人也曾經請求過非常上訴遭到駁回。憲判八號出爐後,多數人都有一項以上的理由可以申請。 死刑犯下一步 執行?釋放?還是繼續服刑?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說:「有可能在不變動事實基礎的情況之下,自為比如說無期徒刑的判決並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今天涉及到其他問題,比如說程序的嚴重瑕疵等等,就算是重新審理。」立法委員吳宗憲說:「這個回到法院審理的時候,第一個法官有可能不押,這是我們要面臨的第一個風險,第二個風險是,即使回到高院,最長的羈押時間也只有12個月。那如果超過12個月,沒有辦法繼續,法官又還沒有下判決,那怎麼辦?」若是發回重審,羈押與否可能造成社會不安。若是改判,服刑年限該如何計算?根據廢死聯盟調查,37名死刑犯平均關押長達21年。但是等待死刑執行期間,是處在收容狀態而不是服刑,未來能否抵押刑期,仍有待修法來明確。為因應憲法判決,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的年限和假釋門檻,但是立委對於新法能否適用於37名死刑犯提出疑慮。死刑犯不具備提報假釋資格,必須先撤銷原判決再重審確定之後,才能以受刑人的身分累積資格。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不是說我關到期滿,就可以假釋,而是還要有其他審查的標準。」37名死刑犯中,有的具有殺人事實,但是早期案件,部分存在證據和程序瑕疵等問題。至少有五位至今沒有認罪,或被認為有冤案的可能性。為死刑設下重重關卡 一致決讓判決更限縮?對於這次的憲法判決,不論廢死或反廢死方都不滿意。憲判八號指出多項修法內容,涉及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並規定要在兩年內修法完成,也將影響接下來的實務運作,被外界解讀為死刑設下了重重關卡,其中「一致決」最為限縮。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說:「一致決是指最後為實體確定裁判的法院而言,而不是只說各個審級都必須一致決。外界有些誤會,在這邊做澄清。」判決主文用語,容易造成各界誤解,從媒體、學界甚至法界不少人解讀為,一到三審所有法官都必須判死。向司法院查證後,一致決指的是該審級所有法官,並不是一到三審都必須是死刑。若一審無期、三審死刑,最後就是以死刑定讞。但是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一致決只限於法官,也就是說,法官要三票全數同意,另外加上六位國民法官中的三票,死刑就能成立。憲判八還要求,當人民涉及殺人罪,在接受檢察官、警察訊問或詢問階段,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場,相關修法也要在兩年內完成。 外界對於最嚴重的定義有所疑慮,不過近十年來,法院判決已經依照「吳燦基準」進行科刑,去審視死刑是否不可迴避,以及考量被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 死刑憲法判決出爐後,不只左右37名死刑犯未來的命運,從判決日起,對死刑的判決將更為限縮,在程序保障上也將更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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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改什麼?為何爆發爭議?
邱惠恩 林珍汝 周明文 賴振元 鄭仲宏 / 採訪報導 立法院今年2月1日才迎來一批新立委,短短三個月,就把各界引頸期盼且喊了20年的國會改革內容:調查權、聽證會三讀通過,然而,法條內容跟審議過程皆引起兩極化聲浪。本文著眼三大改革焦點:調查聽證、增修反質詢與藐視國會、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來討論。 民進黨於24日院會時,在議場施放印有反擴權、反惡法的藍白氣球。圖/獨立特派員。 立院擴權錯了嗎 2004年尋求連任的陳水扁總統在台南拜票遭槍擊,立法院為此成立「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稱「319真調會」,此舉引發立法院是否違憲爭議。 同年,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85號指出依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享有一定範圍的調查權來獲得相關資訊,這是一種輔助性權力,協助執行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功能。 自此,開啟長達20年國會是否納入調查聽證的辯論,直到此次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三讀通過當日表示:「20年沒有辦法完成的國會調查權,有需要如此趕快把它通過嗎?不外乎你們就是要違憲擴權,把國家顛覆掉!」 是否違憲有待日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擴權呢?「擴權本身不一定有錯,就是要看這個擴張的權力是不是真的有它的必要性。會不會本來立法院的權力太小,所以這次我們要透過擴權來讓國會擁有更多的權限,來讓國會能夠更好地運作,」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楊貴智解釋。 那麼立法院權力果真太小嗎?沒有足夠的制衡武器面對行政權嗎?關注國會長達17年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自2007年起草的國會改革承諾書中一直都有放入聽證調查的權力,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台灣目前的憲政設計還是行政獨大的樣態,所以我們認為立法院的確必須要有適度的武器來制衡行政部門。」 調查權與聽證會  美國聽證會歷史悠久,今年1月31日美國國會邀請抖音 臉書 Snap、X以及Discord五大科技巨頭執行長到聽證會上。圖/獨立特派員 此次修法,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本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強化立法院索資權力,更重要的是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小組」。 修法後,未來在院會期間涉及相關議案或者與立法委員職權有關的事項,包括立法、審預算、人事同意、質詢、議決國家要事,例如戒嚴、大赦、宣戰、媾和等,經由院會決議通過就可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院會同時要決議調查的名稱、事項、目的、方法以及成員人數,而委員會成員由政黨席次比例推派。 張宏林指出,雖然部分人士表示,立法院只會針對職權、議案傳喚相關人事機關,不用太擔心,但是「立法院監督行政部門,我們生活所有事情都跟行政部門有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三讀通過當日受訪時表示:「福國利民、揭弊查案,這都是世界民主國家國會議員在全力推動的事情。」 「理論上有任何弊案的話,那就由監察院提出糾舉彈劾糾正;如果今天弊案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話,那應該是按照檢調系統一路往司法體系前進,那立法院到底要調查什麼?其實這個在這次修法之後一直是個大哉問,」楊貴智表示。 「我覺得這個權力沒有意義。」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直言,此次調查聽證權沒有說明法律效果是什麼,那為何要浪費這麼多時間調查?「我覺得立法這就是專心做好法案審議、預算案審議,我們現在的審議品質其實不好,進逐條的品質也不好。」 第47條修法後,調查委員會/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其中,納入「部隊」讓民進黨認為根本是為中國服務的條款,柯建銘甚至說出「把台灣國會香港化、把國會人大化。」 對此,民眾黨5月23日召開記者會,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大家知不知道我們有多少役男在服役的時候遭到不當對待,到立法院來陳情的?國會要進行聽證調查制度,如果不請部隊回答,請問要請誰回答?為何我們提部隊就是配合北京刺探國家機密?」黃國昌進一步解釋,傳人必須要委員會通過才能執行,並非個別立委想叫誰來就叫誰來。 既然修法範圍擴及一般公司行號與老百姓,第50條之2增加「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部分人士認為,相比法院傳喚證人時不能有律師陪同,此修法內容已相對寬鬆。 不過看在律師眼裡,「既然是一個這麼慎重的場合,為什麼不大方的讓民眾直接請律師陪同?」楊貴智表示,自己身為律師,了解許多民眾在多數情況下都不瞭解自身有何需要捍衛的權益,再加上調查過程是法律程序,「在進行過程中,對當事人難免就會有權益上面的影響,況且最後實際回答問題的還是證人本人,而不是律師,律師只是保護證人權益而已。」 關於拒絕證言、交付資料,第50條之1增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如果主席不同意,受邀者仍拒絕,甚至拖延或隱匿調閱資料時,若為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院會決議後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若為非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不服處罰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由法官作最後裁決。 關於聽證會,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 調查委員會、全院委員、各委員會會同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由院會議決通過就能舉行聽證會。如果涉及國防、外交或者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準用秘密會議。若聽證會內容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侵害營業秘密、威脅到個人生命自由,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若有洩密情況,洩密者適用相關洩密罰則。 對此,民眾黨立法院副總召黃珊珊於5月23日記者會上表示,「有人造謠台積電的技術會被立法院洩漏,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立法委員本身、參與相關秘密會議的人都會有保密的義務。」 受邀者在涉國家國防外交機密、逾越調查目的、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涉及法律保護之祕密事項等情況下,一樣可以敘明理由拒絕證言。但證言若為虛偽陳述,非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若為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也就是此次《刑法》增訂141條之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0萬元以下罰金。」 反質詢爭議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與前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的反攻大陸的質詢互槓戲碼已成負面教材經典。圖/立法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大家都說不懂反質詢是什麼,我們現在都只能用舉例,但舉例不是叫定義,」胡博硯表示,定義是要把概念說明清楚,才能夠適當舉例,而是用舉例反推。 另外一項爭議是藐視國會之行為定義不明。張宏林解釋,他國國會的藐視國會罪多在處理無故缺席或者偽證,沒有處罰「態度」,「態度的事情是政治的課題,我到底對你客氣還是不客氣這交由人民公民未來在投票來做選擇,這也是我們講的政治人物選擇,他必需付給社會觀感的問題。」 不過,胡博硯表示,大眾也不必擔心動不動就被立院罰鍰或判刑,因為要發動調查委員會跟聽證會不容易。他認為真正要思考的是用刑法或行政法或其它方式來處罰,「例如議會不受歡迎人物諸如此類的,應該要思考政治層面上面的問題不應該在法律層面上面來解答。」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第15條之1「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確立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不過,第15條之4「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此條被認為是變相質詢總統,有違行政院為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政體制。 立委問的問題不是總統的權利、總統回答的問題不是總統的權利,或者不答或是什麼,我覺得這個會造成我們憲政的更為混亂,」胡博硯指出。 另一方面,今年3月21日司法法制委員會也曾對此進行討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即問即答是不是一定就像質詢一樣,來來回回地問不完,還是我們只要設計一問一回答,而且即問即答的重點應該是放在總統對於國情報告報告完之後,立法委員、民意代表認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以再就教總統,所以相關細節的部分本來就是我們立法院可以自己再去訂定的。」 沒有自律的國會改革 部分民間團體認為此次國會改革是「擴權」,甚至「濫權」。張宏林認為,判斷有無擴權就是有沒有相應的配套自律法條,「這次之所以稱為擴權就是因為他增加了自己的權力,卻沒有適度的針對自我的要求來做節制。」 月薪等同部長的立委,目前可以兼職各種營利與非營利組織,有利益迴避的疑慮。另外,立委聘任的助理資訊以及接受利益團體遊說的登記制度也不像他國公開透明。甚至傅崐萁過去在獄中仍可行使立委職權,寫書面質詢稿。立委自律卻沒有納入國會改革。 胡博硯進一步指出,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也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即問即答式的質詢每次都造成行政官員跟立法委員在吵架,」他認為,國會沒有逐條或辯論的空間,「如果不要進逐條我們就辯論啊,針對議題辯論,然後留下記錄,讓民眾來看到底誰講的對誰講的錯。」 審議程序爭議 此次法案審議程序也有重大爭議,包括二讀與三讀時不採用表決器,而是用不記名舉手表決,雖然不違反議事規則,但是誰贊成、誰反對沒有清楚的歷史紀錄,不符合責任政治的民主精神。尤其此次並非所有委員都出席,因此無法直接用政黨來區分。 排審議案方面,3月21號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安排專案報告,4月1號首次審查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草案,4月3號、10號、11號召開公聽會,不過3日因花蓮強震早早暫停。 以上會議過程各黨立委基本上都發表意見,直到15號第二次法案審查時,主席吳宗憲以兼顧議事效率 提出每個立委大體討論發言4分鐘,民進黨表達不滿。吳宗憲再以過去各界已對國會改革研究多年、又開過3場公聽會,並且民進黨立委的論述一直重複等理由,提出在委員會進入逐條審查時以有異議就保留的方式,將20個提案送交黨團協商,最後黨團協商沒有結論,送院會表決。 在5月17日院會議程累計多達28案,藍白兩黨以再修正動議的方式提出整合版法案,引爆肢體衝突。5月21日、24日、5月28日仍接續二途三讀通過。 本次由眾所矚目的第三勢力民眾黨與國民黨合作,通過一個與所有民眾有關的嶄新制度法案。讓長久以來立院審議程序的瑕疵、玩弄議事規則以達政治目的以及沒有妥協只有多數決的暴力的狀況再度受到矚目。 這起國會改革事件再次提醒每一個公民,民主是在投票完後才真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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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衍生問題多,政策修法能改革嗎?
台灣公共藝術政策推行了25年,斥資近百億,但去年文化部卻遭監察院提案糾正,產業鏈遭少數代辦單位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經費龐大過於浪費等問題,也衍生出不少弊端。於是,文化部公布了修正草案,提出十大改革方向。到底台灣的公共藝術政策怎麼了?接下來如何改善? 黃色小鴨回歸!展現公共藝術的價值 巨型黃色小鴨,優游在高雄愛河灣,這是荷蘭籍藝術家霍夫曼的公共藝術作品。睽違十年,高雄市政府再次策展,黃色旋風再次回歸。 黃色小鴨讓市民更認同自己的家鄉,這是公共藝術帶來的價值之一。另外還有觀光財,雙鴨在高雄展覽僅一個月,就吸引900萬人潮,帶來百億商機。 黃色小鴨可愛力量爆棚,擄獲大人小孩的心,老少咸宜;許多外地遊客湧進高雄拍照打卡,感受小鴨魅力。(圖/獨立特派員) 公共藝術,是公共空間的藝術規劃與設置,1980年代,從歐美引入台灣。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說:「當時所仿效的對象,就是歐美國家所謂的Public Art(公共藝術)這個概念。整個環境意識,對於視覺上可以看到的環境,希望有一個美學上的提升。」 公共藝術引爭議 產業壟斷有解嗎? 民國81年,《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布,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政策,至今25年。但這個台灣推行最久的公共政策之一,卻爭議頻傳。 台中市議會廣場前,有4隻鋼製的梅花鹿及大型不鏽鋼花朵。台中市政府連同周邊景觀及活動舉辦,總經費編列竟高達兩千萬。(圖/獨立特派員) 種種爭議凸顯,加上近兩年公共藝術的預算增加,斥資近百億的公共藝術政策更需要檢討。民國110年,《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的興辦機關,要辦理公共藝術,且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1%。 不過1%比例的金額,卻遭到質疑。杜象藝術公司總監鄭剛說:「1%的這個規定,讓所有人都只能根據同一種規則去面對不同的困境。」 新北瑞芳陰陽海的十三層遺址,暗夜點燈,耀眼奪目,重現山城輝煌。這是台灣電力公司邀請藝術家創作的公共藝術。(圖/獨立特派員) 公有建築物及工程經費龐大的台電公司,辦理公共藝術行之有年,甚至下設公共藝術專責單位,自辦每個案件。台電的公共藝術作品獲獎無數,做出口碑。因此公共藝術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1%這個數字,對台電來說,有足夠經驗自行妥善規劃使用。但這種興辦機關下設相關部門,來自辦公共藝術的案例不多,更多的是,興辦機關外包給民間代辦公司處理。 監察委員范巽綠說:「大概50%的案子,都是由代辦公司在處理的,這裡頭我們就看到弊端產生了。」監察院對文化部提出糾正案,指出代辦制度的疑慮,相關人士也闡述實情。 有藝術創作者表示,有些人扮演了三、四種角色,他既是代辦公司的負責人,又是藝術家、委員、各縣市的審議委員,還可以當策展人,沒有法規能夠去規範。 部分代辦單位,疑似操縱了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名單,形成利益共同體,還會發生球員兼裁判的狀況。關於名單問題,監察院也指出,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且多年沒有修訂。更調查出,110年的代辦公共藝術案件,少數代辦就承接了4成以上的案量,產業鏈有被壟斷之嫌。 文化部列十大改革方針 政策如何與時俱進? 種種問題,讓台灣的某些公辦公共藝術,失去了公平性與公共性這些原意,有些甚至產生違法疑慮。無論是興辦單位下設專責部門,或是相關單位互相支援辦理,都還需要時間促成。因此,面對監察院的糾正和各界疑慮的文化部,日前公布最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列出10大改革方案,其中第一條就是分級辦理、簡化流程,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辦。 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也表示,改革重點還包含廣納人才進入專家資料庫,也刪除代辦用詞,回歸政府採購法,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同時強制揭露執行小組名單,明確規範利益迴避機制。 草案試圖解決公共藝術籌辦階段的疑慮,而設置後也有維護管理的問題待解決。公共藝術設置後,若疏於管理或維護,就會產生作品損壞,甚至危害民眾安全的問題,變成嫌惡設施,文化部因此也將相關規則納入草案。 設置公共藝術美化街景市容,提升國人生活環境品質,這是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美意。但在實行25年後,它也應該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好讓台灣公共藝術,開創下一個精彩的25年。 萬真彣 / 採訪報導黃政淵 / 攝影黃心亮 / 整理報導黃郁婷/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