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公職離職率五年升38% 體制易成霸凌溫床
邱惠恩 周明文 許為庭 / 採訪報導 邱惠恩 / 整理報導 以保障勞工權益為職責的勞動部,卻發生公務人員因職場霸凌輕生的案件,導致前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引發總統賴清德與行政院長卓榮泰相繼鞠躬致歉的政治風波。其後,公部門職場霸凌案連環爆,這場職場霸凌#MeToo風波,除暴露出台灣職場霸凌無「法」管,也揭示公職制度與文化易成霸凌的溫床。公務員之死 2024年11月3日一名勞動部北分署吳姓公務人員在部內輕生。7日,部內同仁在Threads悼念並揭露吳員生前遭職場霸凌的狀況。其後,議員、立委、媒體紛紛爆料吳員長官、時任北分署長謝宜容荒腔走板的霸凌行徑,舉國譁然。 輿論促成勞動部於11月8日展開行政調查,19日報告出爐指出,整個北分署資訊小組僅吳員一人,並承接「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專案,導致長時間每日工作逾12小時;長官謝員亦咆哮貶低同仁,甚至曾對檢舉自身的案件質問查證告密人員。然而,調查結果是「認定謝員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但對同仁工作上之要求「目的良善」,且「無法證明吳員有遭受長官職場霸凌之情事」。該份「目的良善」的調查結果引爆第二波輿論,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成為最短命的勞動部首長。前立委洪申翰接下勞長一職,展開第二次調查。 12月11日二次調查結果出爐,認定謝員領導方式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造成寒蟬效應,屬於職場霸凌。再加上就服智能專案是由謝員指派給非業務單位的資訊小組吳員獨自承辦,在沒有明確指示需求為何,又將預算調降至與所要求達成之功能不相當的金額,確認吳員遭受職場霸凌,輕生也與工作遭遇有關。 兩次調查報告主軸差異不大,結果卻截然而不同。「我認為在取證的深度、廣度一定有差別,」律師翁瑋指出,取證需要時間,第二次調查又立基在首次調查的基礎上,有助證據更趨完整。另一方面,「輿論會迫使主管機關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審查事證。」 新任勞長洪申翰面對首次調查是否有政治高層介入包庇等媒體提問,從未正面回應。 霸凌無「法」管 勞動部吳員輕生案,暴露出職場霸凌在台灣無「法」可管。 無論是保障公職人員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簡稱安衛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還是保障勞工的《職業安員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其中「不法侵害」所指包括職場霸凌,但法律沒有進一步說明何謂職場霸凌。只有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有提到職場霸凌定義,「這段定義是引自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的判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陳淑綸指出,沒有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大家只好引用法院的說法。 目前職場霸凌案件,若非向外尋求司法途徑,就是內部申訴機制。私部門比公部門多了「勞工局」這個第三方監督機制,但謝淑綸解釋,《職安法》是規範雇主「預防」義務,勞工局並不介入案件實質調查,「如果公司內部調查SOP都做了,對勞工局來講,公司已經完成預防義務了。」「但內部調查大家又覺得會被吃案。」 勞動部第二次調查結果重複指出,謝員之言行營造出申訴也沒用的「寒蟬效應」,例如:「常跟部長通電話」、「署長是他師父,與署長很好」等。 另一方面,調查委員會的組成結構也是關鍵。第一次調查委員會有六位勞動部主管,兩位外部委員;第二次調查,四位外部委員,僅兩名勞動部主管。「外部委員比較可以避免人情壓力,」翁瑋分析,外部委員也可提供不同的視角,例如第二次調查著重寒蟬效應,以及不觸法卻不合理的手段、要求與言行,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 然而,公部門職場霸凌並沒有因為勞動部調查而結束。 體制潛藏霸凌因子 勞動部職場霸凌案爆出後,行政院、數發部等陸續被踢爆職場霸凌情勢,甚至衛福部調查後,有八案之多。根據統計(表1),輕生為全體國人死因排名第十一,公務人員卻是第四名。公務人員報考人數也逐年遞減(表2),與此同時,想丟掉鐵飯碗的離職人數逐年增加(表3)。 12月12日衛福部公布職場霸凌調查結果,政務次長呂建德會中表示,「從新冠疫情、公衛、長照、社政等業務都大幅增長」。指出事太多、人太少是造成公務體系長工時、壓力爆表的主因之一。 依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我國公務人員數量上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只有五類公務職位納入法定員額,近年陸續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職員等排除在五類公職員額。因此,只要成立新機關,「對既有公務員就是一場災難,」化名為黑圍巾的現職公務人解釋,總員額制度下,釋出多少員額,就要收回多少員額,並非民眾想的「又要聘很多米蟲。」但,公部門事有很多嗎?除了社會發展益發多元外,黑圍巾觀察,民眾期待「大而有為的政府」的思維,恐怕讓公務人員永遠不夠用。他舉例,警察、消防員接到電話就得出勤,就算電話那頭是有人吃壞肚子、切水果切到手要送醫院。「民主政府的義務有沒有界限?若什麼事情都要政府做,那得三分之二的民眾都去當公務人員!」 公部門人手不夠的因應之道就是聘約聘僱人員,若達該機關約聘僱預算員額5%的上限,就用業務費聘僱適用勞基法的約用人員以及委外承攬人員。如果事情還做不完,加班!不過,每月領取的加班費上限為20小時,專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80小時,一旦達到上限就會打假卡。機關內適用勞基法的約用與承攬人力則不在此限制內。「我就聽過高階主管抱怨適用勞基法的約用人員,周末有一天一定不能加班,不好用,正式公務人員比較好用,那言下之意不就是公務員可以剝削,勞工不能剝削嗎。」黑圍巾苦笑。 事多很可怕,冗事多更絕望。公部門常用人次、場次、比率等作為考核指標,但這不見得能有效推動政策目標,讓人民對國家變好有體感。「再也沒有比徒勞無功、沒有希望的勞動更可怕的懲罰了,」黑圍巾說,累是一回事,工作乏力更多是因為做太多無效益之事。那不滿意職場環境,公務人員能直接調職嗎?恐怕有難度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於2015年至2018年服務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拿公費受訓得到採購人員的基本跟進階證照。2016年處理一項採購案時,有三家廠商不合格,但只針對一家廠商,「長官叫同事打電話給這家廠商來補件,叫我在開標事等廠商補件,」洪瑞壕回憶。 洪瑞壕認為這是違法補件,所以即便收下廠商補件資料,仍通知其不合格,結果收到廠商計畫主持人之一、時任立委的陳宜民,直接用立委辦公室名義發文「關心」為何投標不合格。其後,洪瑞豪在20個月內,毫無原因地被調動四份不同的職務,花時間不斷上手新工作,考績年年乙等。洪瑞壕認為,這根本不是職務歷練,但就算申訴,「只要他們說調動職務是長官權限,」也沒轍。 洪瑞壕熬過三年綁約期,投了五份履歷,面試時坦言乙等的原因,找到目前的機關職務,已算萬幸。因為公職考績有一潛規則,一個機關有2至3成的人必須考績乙等,所以會輪流。黑圍巾表示,同樣乙等,79分可能就是運氣差輪到,78分以下就會被工作能力有問題,「所以主管看你不爽,打78分以下,等於宣告你公務職涯死刑。」 洪瑞壕等到離開疾管署,熬過新冠肺炎疫情,在去年跟今年循司法途徑,告發機關圖利罪,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 翁瑋表示,勞基法十之一條及所謂調動五原則,對職務調動比較有明確規範。但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公部門,需要自行找職缺,並經主管同意才能調動,除非不幹最大,所以在難以離開職場環境的體制下,易滋生霸凌。「有個例外,如果找到升遷職位,基於不擋升官路的原則,主管就得放人,」黑圍巾笑說,有些可怕的主管就這樣成為大家升遷的「加速器」。 職場霸凌入法 無論是立職場霸凌專法,還是修職安法並納入公務人員,各界共識皆是台灣必須有職場霸凌的法律明確定義及霸凌樣態,避免莫衷一是的狀況。 翁瑋建議,申訴機制的保密原則也需入法,尤其打聽、詢問,甚至要求口徑一致等言行,「都是在挖掘真相的重要障礙,所以勢必要明文禁止。」 蒐證方面,分為人證與物證,翁瑋提醒,有沒有人在場、有沒有人聽到與知道,都是重要人證來源;物證方面,包括錄音、郵件、社群以及監視攝影機等。 錄音是否侵犯隱私?翁瑋回應,目的是為了蒐證、申訴或訴訟攻防等正當目的,不算侵犯隱私。如果人證物證都沒有,「用事後回顧的方式,例如,向對方說昨天開會時你對我有哪些污辱言行,間接佐證事實。」一直以來,公務人員要求組工會的聲浪不曾間斷,就是希望在科層官僚中,掌握對等協商的權力,而非長官說了算。但最大阻礙在於部分公務人員擁有特殊公權力,若像一般工會擁有罷工權恐引發社會亂象。對此,洪瑞壕回應,真正的問題在於從沒有認真討論過公務人員的工會權力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只是一味以公務人員不能罷工結束對話,但工會並不等於罷工。黑圍巾以德國的人事代表會為例,其為機關內正式的基層組織,類似工會的性質,可以跟機關的管理階層簽訂職務協定,若有爭議,雙方協議不成,可送交勞動性職的法院仲裁,仲裁出來前,可暫緩執行原本的政策。 職場分際的藝術過去常認為,服從威權等同於好員工,跟上高壓的腳步是有競爭力,陳淑綸認為需要打破舊時代的工作倫理觀念,「要重新思考職場上合宜的人際關係的互動是什麼?」 澳洲通過工作離線權,下了班就不能再要求員工處理工作事務,明確告知企業主這是員工的權利。「建立法治概念很重要,例如要有合宜界線、哪些行為不適當、不能有敵意環境等,減低孳生職場霸凌的溫床,」陳淑綸表示。 黑圍巾觀察,整個公職體制的建立邏輯都是崇尚威權,他舉例,「長官對你說:『你很沒行政倫理』,意思是你很不聽話、不照章辦事。」這句聽起來很中性的詞句其實隱含「下對上的絕對服從」。從此衍生出的管理、考績、懲處、KPI(績效)等制度,很多都是長官說了算,基層只能聽命,毫無基於專業判斷可言。這些都很可能成為職場霸凌的養分。 勞動部公務人員輕生案,以最沉痛的方式,盼能喚醒政府與社會正視職場霸凌對人、對國家皆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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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圳迫遷案歷時13年,老宅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李婕綾 張智龍 / 採訪報導 黃心亮 / 整理報導 獨立特派員三年前曾經以〈家在圳道邊〉為題,報導過新店瑠公圳迫遷案。這個案件從2012年就展開訴訟,當時因為一份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現曙光。不過法院卻在今年11月發出強拆的執行命令,通知要拆屋還地,最後在反迫遷團體及文史團體緊急採取一連串的行動下暫緩。 瑠公圳迫遷案 合法房屋卻沒有土地所有權? 拜訪賴碧珍家的這天,她家的信箱上還貼著來自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上頭的主旨寫明了要拆屋還地。從賴碧珍收集的資料觀察,家中最早的戶籍入籍資料遠在1950年,最早的房屋稅單則可以追朔到1953年,換句話說,這間七開間的長屋至少有70年歷史。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賴碧珍說:「從那個飲水口到大坪林第一條支圳,橫跨在瑠公圳上面,我們剛好在正中央。」 依傍著水圳的老宅,雖然是合法房屋,不過卻沒有土地所有權,原地主是瑠公農田水利會。為了讓房子與土地的產權可以合一,賴碧珍一家從1965年開始就多次提出要申購土地,都沒有獲得同意,然而瑠公農田水利會卻在2011年將土地標售轉讓。 瑠公圳迫遷案義務律師葉恕宏說:「當時他們有意要標售土地的時候,沒有先來問問已經住了70年的賴家人,反而用一個規避法律的方式,雖然宣稱是公開標售,但我們看到去投標的人就只有一組人,而且他得標的金額是底標多於兩千多塊錢去得標。」 行政與法律救濟遇瓶頸 竟無預警強制拆除? 土地轉售後,新地主要求拆屋還地,賴碧珍也從2012年開始展開漫長的訴訟。而這件被人權團體稱為「瑠公圳迫遷」的案件,因為涉及優先購買權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爭議,即便三審定讞賴碧珍敗訴必須拆屋還地,相關的行政與法律救濟卻不斷持續。 義務律師葉恕宏表示,除了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外,也有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但行政法院的訴訟,卻因為瑠公農田水利會的法人格組織,目前已經被整併到農業部之下的單位,因此認定行政法人的權力主體已經不存在,沒有做實質的審查就被裁定駁回。 另一方面,監察院在2021年出具調查報告,以便宜行事、難為允當等字句,直指當年瑠公農田水利會將土地標售給建商的過程,確實有疏失,被視為案件曙光,不過也同樣因為改制失去著力點。 組織的改制,讓瑠公圳迫遷案陷入救濟瓶頸,協助的法律團隊,決定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葉恕宏說:「針對坐落在這塊土地上面長達六七十年的時間,已經符合《民法》所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目的就是要請求憲法法庭來做憲法的解釋,時效取得地上權,到底是請求權?還是形成權?」 然而當案子還在憲法法庭排審,卻無預警收到強制拆除的公文。長期聲援瑠公圳迫遷案的人權及司法團體展開新一波的陳情,除了要求在司法救濟未有定論之前,強拆命令必須暫緩執行,也指出瑠公圳案件已經受到國際公民社會關注。 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認為,在迫遷議題上,在台灣內部反而是一種降溫狀態,也對冷淡的態度感到擔憂。他說:「如果當社會越來越不注重這件事情,可能會走向更資本、更大型的方向發展,就會剝奪社會處境比較脆弱的人的需求。」 文化景觀提報成轉機 迫遷案未完待續 老宅的存續除了在人權議題著力,也在文化領域努力。這一天,新北市文史學會帶著新北市文化局人員沿著瑠公圳進行會勘。 新北市文史學會向新北市文化局提報,將包含老宅在內的瑠公圳圳頭水岸列為文化景觀,希望保留水圳地景。然而會勘過程中,針對老宅歷史,與會的農田水利署人員發言卻意外走火。土地上有沒有房子涉及當時土地標售是否符合程序。根據當時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被佔用土地必須先依法收回,然而在瑠公圳案的土地標售過程中,不但沒有依法收回,也無視要給予佔用土地者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就直接標售,這不但是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所點名的重大瑕疵,更是引發整件迫遷案的起始點。瑠公圳迫遷案進入第13年,當年的水利會對於被佔用土地為何沒有依法收回就標售的問題依然迴避,使得整起土地標售過程的爭議,直至今日,依舊無法獲得釐清,只留下迫遷案未完待續。 不過,強拆倒數前三天,預計中的執行卻出現轉折,原定的拆屋執行命令確定取消,主要原因是文化景觀的提報,但賴碧珍也針對協商條件提出疑問。未來將展開一連串的會勘及審查程序,這些程序也為迫遷案爭取到暫緩強拆的時間,而在這段時間內,老宅後人與新地主的協商以及目前還在等待的憲法法庭解釋,都將是未來影響老宅存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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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MeToo 運動代表,伊藤詩織勇揭性侵真相!
尹雯慧 羅盛達 / 採訪報導 黃心亮 / 整理報導 日本有一位35歲的獨立記者伊藤詩織,2015年被前TBS電視台華盛頓分局長性侵。案發後伊藤詩織決定採取法律途徑,不過報案後警方卻消極辦案。伊藤詩織最後決定露臉具名,召開記者會公開控訴,以記者的身分,持續追查自己的案情,揪出政治與媒體的黑幕,並將過程拍成紀錄片《黑箱日記》。 面對性侵不再沈默 伊藤詩織勇敢說出真相 「我下腹痛到讓我快喊出來,因此才醒來,但我卻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我嘗試推開被告,但因他力氣太大而失敗,因此十分恐慌。我說我想上廁所,被告才終於讓我坐起身來,我跑進浴室,把門鎖上,我從鏡子裡看到自己的乳頭正在流血,但我卻因為沒有記憶,不知道自己為何會這樣,而感到十分恐懼。我告訴自己要冷靜下來,找到衣服,我才一打開浴室的門,他就抓住我上臂,我的臉完全被棉被蓋住,導致無法順利呼吸,我以為我當時會死。被告說,我真的很喜歡你,想盡快帶你去華盛頓,你被錄取了。」 這段證詞內容,來自現年35歲的日本記者伊藤詩織。2015年,前TBS電視台華盛頓分局長山口敬之,利用開會討論工作的名義,邀請伊藤詩織聚餐,席間將他下藥迷昏,隨後帶回飯店性侵。案發後,伊藤詩織決定採取法律途徑,但日本檢調的偵查過程與方式,卻讓他備感壓力,家人也擔心他受傷害,一開始態度傾向保守沈默。不過,由於當時舉證困難,2016年刑事案件在檢察官以證據不足為由,處以不起訴處分。為了不讓自己的遭遇就此石沈大海,即使面臨周遭環境的壓力與威脅,2017年伊藤詩織仍決定提起民事訴訟。 在記者會上,伊藤詩織說:「警方一開始甚至拒絕受理我的報案,理由是目前的法律制度難以對性犯罪進行調查。事發後,我以一名新聞記者的身份,專心在追查真相。我看到山口站在當權者那邊,不斷大聲對外發言,讓我胸口為之緊繃。」伊藤詩織開始思考,這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到底算什麼?法律與媒體究竟要保護些什麼?出版書籍、事件聲量提高 背後承受了什麼?這是日本首次出現女性被害者,公開具名指控權勢性侵,引起日本社會關注。由於警方的消極態度,伊藤詩織決定自己展開案情調查,並排除萬難,將過程出版成書。 伊藤詩織一邊整理紀錄,一邊追查線索。透過調查員A提供的資料發現,東京警視廳在收集目擊證人證詞與飯店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後,原本預計在山口回日本時,進行逮捕。不過,逮捕行動卻在前一刻突然中止,取消命令來自與安倍首相關係交好的東京警視廳刑警部長——中村格。 隨著事件能見度增加,伊藤詩織的聲音逐漸受到重視。日本國會也開始有議員提出伊藤詩織事件的討論。不過,公開站出來,為伊藤詩織爭取了支持的聲量,但同時也要承受外界的歧視與謾罵。伊藤詩織說:「當我的書出版時,我收到的第一封電子郵件是來自一名女士,她說:『即使發生在你身上的事都真的,身為日本女性,你真可恥。』這些話對我來說是很嚴厲的。」相信自己有說故事的力量 紀錄片《黑箱日記》上映經過漫長的奮戰後,2019年一審判決時,伊藤詩織獲得勝訴,山口敬之隨後提出上訴。2022年,山口的上訴被東京高等法院駁回,纏訟五年的官司,至此落幕。對於遲來的正義,伊藤詩織這麼說:「就個人來說,這場勝利代表著『我還在這裡』,而且我擁有說出自己故事的力量,這正是我們需要的。」作為新聞工作者,伊藤詩織深知影像的力量。他決定將自己多年來追尋真相的紀錄,製作成一部紀錄片。她認為,目前許多探討性暴力議題的電影都是透過第三者的眼光,因此希望能以倖存者的角度來分享。 身為記者,在報導客觀真相與主觀經驗的天秤兩端,伊藤詩織面對不少難題。伊藤詩織說:「我甚至會因此開始思考,為了公平,我也許應該去訪問加害者。但我必須擁抱這個想法,也許只有一種角度,但是沒關係的!因為我想說的,不是性侵本身,而是在那之後的事。」 持續拍攝八年的素材,伊藤詩織花了四年的時間後製剪輯。2024年,這部紀錄片在全世界許多影展陸續上映,包含台灣金馬影展。他隨著作品旅行各地,傳遞理念。伊藤詩織說:「這樣的悲劇在全世界是如此常見,所以我想想跟他們說,如果你是倖存者,要相信自己,相信真相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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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上路,有望帶來哪些變革?【獨立特派員】
李婕綾 張智龍 / 採訪報導 黃郁婷 / 整理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了四分之一個世紀,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還是有許多不足,於是2023年進行大修法,改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在今年上路實施。這部攸關犯罪被害人權益的法案,修法前後有什麼不同?又提供給犯罪被害人哪些保護服務?《犯保法》修法上路 有哪些重大變革? 民國86年發生的白曉燕命案,是台灣治安史上重大刑案之一,在當時不但震驚台灣社會,也讓犯罪被害人的處境開始受到關注,更在隔年催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董事長張斗輝說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前身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前比較側重在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對於犯罪被害人相關權益的保障,這部分則有所不足。 113年新上路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不但將犯罪被害人家屬納入,也明白指出法案所保障的權益包含支持服務以及經濟補助。在服務對象上,都是以受到犯罪被害為前提,相較過去,舊法服務對象限定在遺屬、重傷、性侵害、家暴或人口販運、兒少犯罪等被害人本身。但在新法中,將服務對象擴及被害人的家屬,反映新法確實將犯罪傷害的影響從個人到家庭都納入考量。同時,也擴大對重傷的認定。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洪淑姿坦言,因為要符合《刑法》的重傷認定,要件是非常嚴格的。所以這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特別擴大重傷的範圍,也就是說不僅限於符合刑法第10條的重傷定義,如果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重大傷病項目的話,他也會是協助的對象。 犯保協會董事長張斗輝指出,以往比較為人所詬病的是,因為當時是採取民事代位求償的制度,會需要一筆一筆去審議這些金額,難免審議流程會比較慢。這一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法,基本上是採取定額單筆的給付,審議的過程就會非常快速。 官司訴訟細節多 犯保律師如何協助?除了經濟補助,法律服務往往是犯罪被害人最迫切需要的協助。7年來,黃中麟律師在犯保協會協助了大約30個案件,幾乎都是死亡案件。而就他的觀察,被害人的法律難題會存在每一個環節裡。犯保律師黃中麟觀察,從程序到實體都有,尤其案件一開始,當事人、被害人家屬都很緊張。他們最想要知道的是後續什麼時候開庭、法官會怎麼判、要怎麼樣獲得合理的賠償。在調解的時候,調解的條件、調解賠償金要怎麼談、後續民事怎麼主張、被告會不會脫產、有沒有需要先申請假扣押或相關的保全程序,其實這一些程序事項都會一再地出現。解釋著各種注意事項,黃中麟律師也發現到,正義的伸張以及合理的賠償,是被害人最關注的兩大要項,需要法律越早介入越好。 個案管理牽涉跨領域專業 犯保協會坦言有難度!新法上路後,犯保協會的辦公據點,有接近一半的比例都是新成員,而這幾乎倍數人力的擴充,主要是因應新法的保護服務從被害者個人擴及到家庭,整體服務思維都要跟著改變。新加入的工作者以法律、社工、心理以及犯罪防治四大背景為主,不過在實務工作上卻頗有難度。犯保協會台北分會主任王盈惇直言,個案遇到的問題,不會只是單一科系學門所能處理。因為犯保協會的模式是採取個案管理,然而單一個案可能會需要法律以及心理層面的協助,或是經濟上可能也會有需求,這些事項都不是單一科系背景就會的。從傷害事件發生到生活重建,過往統計,一個犯保案件服務時間大約需要三年。在人力不足的時期,犯保協會仰賴大量保護志工投入服務,也期盼隨著新法上路,被害人能更快走完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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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青成青年潮流,雷射除刺青需求卻也激增!【獨立特派員】
李婕綾 張智龍 / 採訪報導 黃心亮/ 整理報導刺青在台灣已經成為一種藝術,也有人會將刺青做為一種紀念。而台灣刺青的年齡層,近幾年有越來越低的趨勢,當年輕人選擇在身上紋下圖騰,過一陣子後悔了怎麼辦呢?要去除刺青,過程其實沒有想像中容易。青少年刺青前,要做哪些功課?萬一後悔,又會面臨哪些難題?青少年刺青 追求的是什麼?  檢視著上一次除刺青的效果,這一天小辰將進行第二次除刺青療程。上著麻膏,小辰說起人生裡的第一次刺青,當時的他還未成年。 一旦開始刺青,延伸的區域會越來越多,至於少年刺青的理由,往往有更深層的內容。更生少年關懷協會主任陳彥君說:「他們想要尋求保護,可能從小有被霸淩的經驗,覺得我刺個青它可以保護我、看起來比較兇就不敢再欺負我。或是他們有加入一些幫派、公司,他們會尋求一些共同的認同,把幫派公司的名稱刺在身上。」長期協助司法少年的工作者觀察,保護色與認同感是未成年孩子刺青的兩大推力,而在少觀所或矯正學校內,孩子在未成年時就刺青的比例也相當高。而在與少年接觸的過程裡,也不難發現有後悔的案例。除了失敗的刺青作品,也有少年會隨著歲月而興起去除刺青的念頭。陳彥君也表示,很多孩子是因為比較成熟了,也想要過不一樣的人生,開始想要把手上這些成長的記號去除,也有的人因為刺青引人注目,這也是一種困擾。三思而後行!除刺青痛苦艱辛的漫漫長路隨著雷射光點經過,刺青圖案中的填色開始沉入皮膚下。乍看之下,刺青顏色很快消除,事實上這只是色素暫時沉入皮膚,要經過多次的爆破程序,色素才會被擊碎消失。 醫美集團業者陳俊光說:「大概就是一般你刺青的十倍以上的疼痛,就是很用力的拿橡皮筋去彈你的這種程度,因為打下去就像在身上放鞭炮一樣。」除刺青的過程,必須經常中斷休息,必須透過冰敷來減少疼痛感。八年多前,陳俊光的醫美診所開始提供雷射除刺青的公益服務,為透過機構轉介的青少年免費去除刺青。除刺青的過程,就是一場毅力與疼痛的漫長拉鋸,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堅持下去,陳俊光說:「刺青真的要三思後行,因為除刺青要花很大的時間、很大的痛苦、很多的金錢。」刺青有保障 你怎麼看待刺青這件事?拿出家長同意書,包括圖形、部位,甚至付費方式,都有詳細紀錄。在合格營業的刺青店裡,面對太過年輕的消費者都會有這份白紙黑字。雖然會有假冒家長簽名或是請人代打電話的可能,但刺青業者還是會盡量把關,就怕踩到法律紅線。雖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未成年刺青必須經過父母同意,不過,過去不乏因為刺青對象未成年,家長以未成年人訂定契約要有家長同意的法律依據,提告業者或要求賠償的案例。除了因為年齡可能面臨法律上的爭議,刺青在部分領域也受到嚴格限制。打開國防部網頁,對於刺青的規定,出現在憲兵報考的常見問題中;再查閱志願士兵選訓辦法,體格基準表上,對於刺青也有一定限制;而除了軍人,警察考試的體格檢查中,也不能有刺青。顯見,刺青在軍警界依然有一定的規範與限制。雖然相較過去,台灣社會對刺青的印象逐漸轉變,刺青不但成為一種藝術,更是一種比賽項目,台灣也有不少刺青師在國際競賽中獲獎。不過對於未成年刺青,業者還是相對保守。文化的轉變,讓刺青逐步產業化,也讓業者開始籌組工會,除了產業自律,也希望提供消費者一個選擇的依據。除了店家的營業登記,也可以查閱刺青師過往的作品作為選擇參考,同時刺青前的準備溝通也不能少。除此之外,想要紋身其實可以有另外一個選擇,一堂同樣在身上留下圖案的手繪課程開始密集展開,不同的是,所留下的圖案比起刺青,時效相當短暫。原本課程設定是要給青少年作為刺青的替代或是實際刺青前的適應,卻意外吸引許多親子組合參與。面對刺青在青春世代的盛行,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社工王庠茗建議,當家長發現孩子有刺青的想法時,可以試著與孩子溝通,同時引導孩子理解刺青的意義以及刺青是永久性傷口的事實。而一旦發現孩子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刺青,家長更要保持冷靜。
專欄
民間團體籲修法 少事法的矯正機制如何進行?
2023年12月底新北市發生一件校園傷害案件,喚醒社會關注校園安全的議題,民間團體也呼籲重新檢討《少年事件處理法》,更希望針對前科塗銷這項規定進行修法。不過《少事法》是一部相當特別的法律,從立法意旨、執行程序到司法養成都獨樹一格,該如何取得平衡成為一大挑戰。 校園傷害衝擊社會 《少事法》成關注焦點 2023年12月底新北市發生一件校園傷害案件,一名國三學生與同學發生衝突,持刀攻擊對方,造成對方傷重不治。帶著團隊,徐妮妮走上從未想過的公民倡議之路。 徐妮妮透過網路集結了許多志工,展開遊說及連署行動提議修法,希望保護到更多的孩子。(圖/獨立特派員) 孩想陪你長大總召徐妮妮說:「其實《少事法》對少年的保護,我們都覺得太過縱容,我們正在提議修法,要保護到更多孩子。」 在東吳大學法律系任教的黃鼎軒表示,和以懲罰以及犯罪預防為目的的《刑法》不同,《少事法》第一條就闡明了保障、調整以及矯治的立法意旨。 少年案件之中,少年刑事案件主要針對年滿14歲、未滿18歲的觸法少年。少年保護案件針對的是曝險少年,年齡層擴及年滿12歲、未滿18歲。(圖/獨立特派員) 獨樹一格的《少事法》如何改變非行少年? 少年容易面臨的犯罪風險,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等七項行為,不過這些曝險行為卻在2019年《少事法》修法中刪除前四項。 其餘三種曝險行為,也在2023年新制上路後,不再直接送少年法庭,改由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先進行輔導,有必要才會列為少年保護案件移交少年法庭。(圖/獨立特派員) 在少年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審理,法庭設置與一般法庭相似,會有上方的法官席,以及分列兩邊的原告與被告席。不過少年保護案件的審理,法庭設置則相當不同,座位採水平放置,包含當事少年都能參與發言,凸顯少年法庭著重彼此討論的協商式審理精神。 此外,在少年案件中,無論是刑事案件或是保護案件,審理時的重要參考是審前調查報告。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黃鼎軒說:「我們會調查他的成長背景,去了解說到底是哪一些原因會有犯罪的情形。」 而在開庭前的審前調查期間,少年會有兩個去向。黃鼎軒表示,第一個方式是責付,把少年託管給家長、法定代理人,如果他只有一個人,法官就會考慮把他收容到少年觀護所裡。 目前台灣有16所少年觀護所,類似未成年版的收容所,大部分時間都是集體生活,必須上各種講座以及法律常識等相關課程,也提供心理諮商及輔導資源。少年在少觀所生活期間的鑑定報告,會與審前調查報告一併成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 少年事件的處置,有刑事處罰及保護處分兩種。位於高雄的明陽中學,是國內唯一一所收容受到刑事處罰少年的矯正學校,受到刑事處罰的少年,會被送至矯正學校中的明陽中學。 保護處分則有四種措施,其中最輕微的是訓誡,再來是保護管束。如果當事少年的環境不利於少年,可以採取安置手段。約束力最強的則是感化教育,也就是送到矯正學校。(圖/獨立特派員) 在矯正學校裡,學員必須過團體生活,生活上會受到許多管理及約束,白天的課程除了一般學科之外,還有許多技能及通識課程。矯正學校近幾年也大幅強化輔導量能,不過教師員額卻存在缺口,實際的教師員額,都沒有達到編制員額。標籤化成為教師進入矯正學校執教的最大阻力,也是矯正學校尋求資源挹注會遇到的障礙縮影,而也大幅影響矯正學校的功能發揮。 《少事法》前科塗銷釀爭議 尋求平衡成關鍵 《少事法》中明定,處分執行結束後,資料必須塗銷,也形同少年沒有前科紀錄。不過,民間團體認為,這項規定不但成為不法分子利用少年的工具,也不利後續追蹤輔導機制的建立。 孩想陪你長大總召徐妮妮說:「如果完全塗銷的話,就只有法院有存檔,我們認為社工跟校方,應該要有認知,才有辦法把真正需要的資源給他。」 然而塗銷機制,卻是少事法立法意旨的重要呼應。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黃鼎軒說:「假設少年被矯正得很好,出來之後,旁邊的人都不給他機會,那他怎麼辦?塗銷是保障少年在未來的人生當中,還有一次可以重返社會的機會。」 針對司法少年設置的《少事法》成為民間修法倡議重點,然而建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才是法理專業與庶民倡議能否尋求平衡的關鍵。 李婕綾 / 採訪報導張智龍 / 攝影黃心亮 /整理報導 黃郁婷/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