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公職離職率五年升38% 體制易成霸凌溫床
邱惠恩 周明文 許為庭 / 採訪報導 邱惠恩 / 整理報導 以保障勞工權益為職責的勞動部,卻發生公務人員因職場霸凌輕生的案件,導致前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引發總統賴清德與行政院長卓榮泰相繼鞠躬致歉的政治風波。其後,公部門職場霸凌案連環爆,這場職場霸凌#MeToo風波,除暴露出台灣職場霸凌無「法」管,也揭示公職制度與文化易成霸凌的溫床。公務員之死 2024年11月3日一名勞動部北分署吳姓公務人員在部內輕生。7日,部內同仁在Threads悼念並揭露吳員生前遭職場霸凌的狀況。其後,議員、立委、媒體紛紛爆料吳員長官、時任北分署長謝宜容荒腔走板的霸凌行徑,舉國譁然。 輿論促成勞動部於11月8日展開行政調查,19日報告出爐指出,整個北分署資訊小組僅吳員一人,並承接「智能就業服務系統」專案,導致長時間每日工作逾12小時;長官謝員亦咆哮貶低同仁,甚至曾對檢舉自身的案件質問查證告密人員。然而,調查結果是「認定謝員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但對同仁工作上之要求「目的良善」,且「無法證明吳員有遭受長官職場霸凌之情事」。該份「目的良善」的調查結果引爆第二波輿論,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成為最短命的勞動部首長。前立委洪申翰接下勞長一職,展開第二次調查。 12月11日二次調查結果出爐,認定謝員領導方式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造成寒蟬效應,屬於職場霸凌。再加上就服智能專案是由謝員指派給非業務單位的資訊小組吳員獨自承辦,在沒有明確指示需求為何,又將預算調降至與所要求達成之功能不相當的金額,確認吳員遭受職場霸凌,輕生也與工作遭遇有關。 兩次調查報告主軸差異不大,結果卻截然而不同。「我認為在取證的深度、廣度一定有差別,」律師翁瑋指出,取證需要時間,第二次調查又立基在首次調查的基礎上,有助證據更趨完整。另一方面,「輿論會迫使主管機關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審查事證。」 新任勞長洪申翰面對首次調查是否有政治高層介入包庇等媒體提問,從未正面回應。 霸凌無「法」管 勞動部吳員輕生案,暴露出職場霸凌在台灣無「法」可管。 無論是保障公職人員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簡稱安衛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還是保障勞工的《職業安員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其中「不法侵害」所指包括職場霸凌,但法律沒有進一步說明何謂職場霸凌。只有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有提到職場霸凌定義,「這段定義是引自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的判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陳淑綸指出,沒有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大家只好引用法院的說法。 目前職場霸凌案件,若非向外尋求司法途徑,就是內部申訴機制。私部門比公部門多了「勞工局」這個第三方監督機制,但謝淑綸解釋,《職安法》是規範雇主「預防」義務,勞工局並不介入案件實質調查,「如果公司內部調查SOP都做了,對勞工局來講,公司已經完成預防義務了。」「但內部調查大家又覺得會被吃案。」 勞動部第二次調查結果重複指出,謝員之言行營造出申訴也沒用的「寒蟬效應」,例如:「常跟部長通電話」、「署長是他師父,與署長很好」等。 另一方面,調查委員會的組成結構也是關鍵。第一次調查委員會有六位勞動部主管,兩位外部委員;第二次調查,四位外部委員,僅兩名勞動部主管。「外部委員比較可以避免人情壓力,」翁瑋分析,外部委員也可提供不同的視角,例如第二次調查著重寒蟬效應,以及不觸法卻不合理的手段、要求與言行,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 然而,公部門職場霸凌並沒有因為勞動部調查而結束。 體制潛藏霸凌因子 勞動部職場霸凌案爆出後,行政院、數發部等陸續被踢爆職場霸凌情勢,甚至衛福部調查後,有八案之多。根據統計(表1),輕生為全體國人死因排名第十一,公務人員卻是第四名。公務人員報考人數也逐年遞減(表2),與此同時,想丟掉鐵飯碗的離職人數逐年增加(表3)。 12月12日衛福部公布職場霸凌調查結果,政務次長呂建德會中表示,「從新冠疫情、公衛、長照、社政等業務都大幅增長」。指出事太多、人太少是造成公務體系長工時、壓力爆表的主因之一。 依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我國公務人員數量上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只有五類公務職位納入法定員額,近年陸續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職員等排除在五類公職員額。因此,只要成立新機關,「對既有公務員就是一場災難,」化名為黑圍巾的現職公務人解釋,總員額制度下,釋出多少員額,就要收回多少員額,並非民眾想的「又要聘很多米蟲。」但,公部門事有很多嗎?除了社會發展益發多元外,黑圍巾觀察,民眾期待「大而有為的政府」的思維,恐怕讓公務人員永遠不夠用。他舉例,警察、消防員接到電話就得出勤,就算電話那頭是有人吃壞肚子、切水果切到手要送醫院。「民主政府的義務有沒有界限?若什麼事情都要政府做,那得三分之二的民眾都去當公務人員!」 公部門人手不夠的因應之道就是聘約聘僱人員,若達該機關約聘僱預算員額5%的上限,就用業務費聘僱適用勞基法的約用人員以及委外承攬人員。如果事情還做不完,加班!不過,每月領取的加班費上限為20小時,專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80小時,一旦達到上限就會打假卡。機關內適用勞基法的約用與承攬人力則不在此限制內。「我就聽過高階主管抱怨適用勞基法的約用人員,周末有一天一定不能加班,不好用,正式公務人員比較好用,那言下之意不就是公務員可以剝削,勞工不能剝削嗎。」黑圍巾苦笑。 事多很可怕,冗事多更絕望。公部門常用人次、場次、比率等作為考核指標,但這不見得能有效推動政策目標,讓人民對國家變好有體感。「再也沒有比徒勞無功、沒有希望的勞動更可怕的懲罰了,」黑圍巾說,累是一回事,工作乏力更多是因為做太多無效益之事。那不滿意職場環境,公務人員能直接調職嗎?恐怕有難度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於2015年至2018年服務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拿公費受訓得到採購人員的基本跟進階證照。2016年處理一項採購案時,有三家廠商不合格,但只針對一家廠商,「長官叫同事打電話給這家廠商來補件,叫我在開標事等廠商補件,」洪瑞壕回憶。 洪瑞壕認為這是違法補件,所以即便收下廠商補件資料,仍通知其不合格,結果收到廠商計畫主持人之一、時任立委的陳宜民,直接用立委辦公室名義發文「關心」為何投標不合格。其後,洪瑞豪在20個月內,毫無原因地被調動四份不同的職務,花時間不斷上手新工作,考績年年乙等。洪瑞壕認為,這根本不是職務歷練,但就算申訴,「只要他們說調動職務是長官權限,」也沒轍。 洪瑞壕熬過三年綁約期,投了五份履歷,面試時坦言乙等的原因,找到目前的機關職務,已算萬幸。因為公職考績有一潛規則,一個機關有2至3成的人必須考績乙等,所以會輪流。黑圍巾表示,同樣乙等,79分可能就是運氣差輪到,78分以下就會被工作能力有問題,「所以主管看你不爽,打78分以下,等於宣告你公務職涯死刑。」 洪瑞壕等到離開疾管署,熬過新冠肺炎疫情,在去年跟今年循司法途徑,告發機關圖利罪,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 翁瑋表示,勞基法十之一條及所謂調動五原則,對職務調動比較有明確規範。但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公部門,需要自行找職缺,並經主管同意才能調動,除非不幹最大,所以在難以離開職場環境的體制下,易滋生霸凌。「有個例外,如果找到升遷職位,基於不擋升官路的原則,主管就得放人,」黑圍巾笑說,有些可怕的主管就這樣成為大家升遷的「加速器」。 職場霸凌入法 無論是立職場霸凌專法,還是修職安法並納入公務人員,各界共識皆是台灣必須有職場霸凌的法律明確定義及霸凌樣態,避免莫衷一是的狀況。 翁瑋建議,申訴機制的保密原則也需入法,尤其打聽、詢問,甚至要求口徑一致等言行,「都是在挖掘真相的重要障礙,所以勢必要明文禁止。」 蒐證方面,分為人證與物證,翁瑋提醒,有沒有人在場、有沒有人聽到與知道,都是重要人證來源;物證方面,包括錄音、郵件、社群以及監視攝影機等。 錄音是否侵犯隱私?翁瑋回應,目的是為了蒐證、申訴或訴訟攻防等正當目的,不算侵犯隱私。如果人證物證都沒有,「用事後回顧的方式,例如,向對方說昨天開會時你對我有哪些污辱言行,間接佐證事實。」一直以來,公務人員要求組工會的聲浪不曾間斷,就是希望在科層官僚中,掌握對等協商的權力,而非長官說了算。但最大阻礙在於部分公務人員擁有特殊公權力,若像一般工會擁有罷工權恐引發社會亂象。對此,洪瑞壕回應,真正的問題在於從沒有認真討論過公務人員的工會權力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只是一味以公務人員不能罷工結束對話,但工會並不等於罷工。黑圍巾以德國的人事代表會為例,其為機關內正式的基層組織,類似工會的性質,可以跟機關的管理階層簽訂職務協定,若有爭議,雙方協議不成,可送交勞動性職的法院仲裁,仲裁出來前,可暫緩執行原本的政策。 職場分際的藝術過去常認為,服從威權等同於好員工,跟上高壓的腳步是有競爭力,陳淑綸認為需要打破舊時代的工作倫理觀念,「要重新思考職場上合宜的人際關係的互動是什麼?」 澳洲通過工作離線權,下了班就不能再要求員工處理工作事務,明確告知企業主這是員工的權利。「建立法治概念很重要,例如要有合宜界線、哪些行為不適當、不能有敵意環境等,減低孳生職場霸凌的溫床,」陳淑綸表示。 黑圍巾觀察,整個公職體制的建立邏輯都是崇尚威權,他舉例,「長官對你說:『你很沒行政倫理』,意思是你很不聽話、不照章辦事。」這句聽起來很中性的詞句其實隱含「下對上的絕對服從」。從此衍生出的管理、考績、懲處、KPI(績效)等制度,很多都是長官說了算,基層只能聽命,毫無基於專業判斷可言。這些都很可能成為職場霸凌的養分。 勞動部公務人員輕生案,以最沉痛的方式,盼能喚醒政府與社會正視職場霸凌對人、對國家皆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專欄
國會改革改什麼?為何爆發爭議?
邱惠恩 林珍汝 周明文 賴振元 鄭仲宏 / 採訪報導 立法院今年2月1日才迎來一批新立委,短短三個月,就把各界引頸期盼且喊了20年的國會改革內容:調查權、聽證會三讀通過,然而,法條內容跟審議過程皆引起兩極化聲浪。本文著眼三大改革焦點:調查聽證、增修反質詢與藐視國會、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來討論。 民進黨於24日院會時,在議場施放印有反擴權、反惡法的藍白氣球。圖/獨立特派員。 立院擴權錯了嗎 2004年尋求連任的陳水扁總統在台南拜票遭槍擊,立法院為此成立「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簡稱「319真調會」,此舉引發立法院是否違憲爭議。 同年,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85號指出依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享有一定範圍的調查權來獲得相關資訊,這是一種輔助性權力,協助執行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功能。 自此,開啟長達20年國會是否納入調查聽證的辯論,直到此次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三讀通過當日表示:「20年沒有辦法完成的國會調查權,有需要如此趕快把它通過嗎?不外乎你們就是要違憲擴權,把國家顛覆掉!」 是否違憲有待日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擴權呢?「擴權本身不一定有錯,就是要看這個擴張的權力是不是真的有它的必要性。會不會本來立法院的權力太小,所以這次我們要透過擴權來讓國會擁有更多的權限,來讓國會能夠更好地運作,」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楊貴智解釋。 那麼立法院權力果真太小嗎?沒有足夠的制衡武器面對行政權嗎?關注國會長達17年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自2007年起草的國會改革承諾書中一直都有放入聽證調查的權力,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台灣目前的憲政設計還是行政獨大的樣態,所以我們認為立法院的確必須要有適度的武器來制衡行政部門。」 調查權與聽證會  美國聽證會歷史悠久,今年1月31日美國國會邀請抖音 臉書 Snap、X以及Discord五大科技巨頭執行長到聽證會上。圖/獨立特派員 此次修法,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本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強化立法院索資權力,更重要的是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小組」。 修法後,未來在院會期間涉及相關議案或者與立法委員職權有關的事項,包括立法、審預算、人事同意、質詢、議決國家要事,例如戒嚴、大赦、宣戰、媾和等,經由院會決議通過就可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院會同時要決議調查的名稱、事項、目的、方法以及成員人數,而委員會成員由政黨席次比例推派。 張宏林指出,雖然部分人士表示,立法院只會針對職權、議案傳喚相關人事機關,不用太擔心,但是「立法院監督行政部門,我們生活所有事情都跟行政部門有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三讀通過當日受訪時表示:「福國利民、揭弊查案,這都是世界民主國家國會議員在全力推動的事情。」 「理論上有任何弊案的話,那就由監察院提出糾舉彈劾糾正;如果今天弊案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話,那應該是按照檢調系統一路往司法體系前進,那立法院到底要調查什麼?其實這個在這次修法之後一直是個大哉問,」楊貴智表示。 「我覺得這個權力沒有意義。」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直言,此次調查聽證權沒有說明法律效果是什麼,那為何要浪費這麼多時間調查?「我覺得立法這就是專心做好法案審議、預算案審議,我們現在的審議品質其實不好,進逐條的品質也不好。」 第47條修法後,調查委員會/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其中,納入「部隊」讓民進黨認為根本是為中國服務的條款,柯建銘甚至說出「把台灣國會香港化、把國會人大化。」 對此,民眾黨5月23日召開記者會,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大家知不知道我們有多少役男在服役的時候遭到不當對待,到立法院來陳情的?國會要進行聽證調查制度,如果不請部隊回答,請問要請誰回答?為何我們提部隊就是配合北京刺探國家機密?」黃國昌進一步解釋,傳人必須要委員會通過才能執行,並非個別立委想叫誰來就叫誰來。 既然修法範圍擴及一般公司行號與老百姓,第50條之2增加「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部分人士認為,相比法院傳喚證人時不能有律師陪同,此修法內容已相對寬鬆。 不過看在律師眼裡,「既然是一個這麼慎重的場合,為什麼不大方的讓民眾直接請律師陪同?」楊貴智表示,自己身為律師,了解許多民眾在多數情況下都不瞭解自身有何需要捍衛的權益,再加上調查過程是法律程序,「在進行過程中,對當事人難免就會有權益上面的影響,況且最後實際回答問題的還是證人本人,而不是律師,律師只是保護證人權益而已。」 關於拒絕證言、交付資料,第50條之1增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如果主席不同意,受邀者仍拒絕,甚至拖延或隱匿調閱資料時,若為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院會決議後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若為非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不服處罰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由法官作最後裁決。 關於聽證會,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 調查委員會、全院委員、各委員會會同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由院會議決通過就能舉行聽證會。如果涉及國防、外交或者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準用秘密會議。若聽證會內容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侵害營業秘密、威脅到個人生命自由,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若有洩密情況,洩密者適用相關洩密罰則。 對此,民眾黨立法院副總召黃珊珊於5月23日記者會上表示,「有人造謠台積電的技術會被立法院洩漏,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立法委員本身、參與相關秘密會議的人都會有保密的義務。」 受邀者在涉國家國防外交機密、逾越調查目的、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涉及法律保護之祕密事項等情況下,一樣可以敘明理由拒絕證言。但證言若為虛偽陳述,非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若為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也就是此次《刑法》增訂141條之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0萬元以下罰金。」 反質詢爭議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與前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的反攻大陸的質詢互槓戲碼已成負面教材經典。圖/立法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大家都說不懂反質詢是什麼,我們現在都只能用舉例,但舉例不是叫定義,」胡博硯表示,定義是要把概念說明清楚,才能夠適當舉例,而是用舉例反推。 另外一項爭議是藐視國會之行為定義不明。張宏林解釋,他國國會的藐視國會罪多在處理無故缺席或者偽證,沒有處罰「態度」,「態度的事情是政治的課題,我到底對你客氣還是不客氣這交由人民公民未來在投票來做選擇,這也是我們講的政治人物選擇,他必需付給社會觀感的問題。」 不過,胡博硯表示,大眾也不必擔心動不動就被立院罰鍰或判刑,因為要發動調查委員會跟聽證會不容易。他認為真正要思考的是用刑法或行政法或其它方式來處罰,「例如議會不受歡迎人物諸如此類的,應該要思考政治層面上面的問題不應該在法律層面上面來解答。」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第15條之1「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確立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不過,第15條之4「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此條被認為是變相質詢總統,有違行政院為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政體制。 立委問的問題不是總統的權利、總統回答的問題不是總統的權利,或者不答或是什麼,我覺得這個會造成我們憲政的更為混亂,」胡博硯指出。 另一方面,今年3月21日司法法制委員會也曾對此進行討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即問即答是不是一定就像質詢一樣,來來回回地問不完,還是我們只要設計一問一回答,而且即問即答的重點應該是放在總統對於國情報告報告完之後,立法委員、民意代表認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以再就教總統,所以相關細節的部分本來就是我們立法院可以自己再去訂定的。」 沒有自律的國會改革 部分民間團體認為此次國會改革是「擴權」,甚至「濫權」。張宏林認為,判斷有無擴權就是有沒有相應的配套自律法條,「這次之所以稱為擴權就是因為他增加了自己的權力,卻沒有適度的針對自我的要求來做節制。」 月薪等同部長的立委,目前可以兼職各種營利與非營利組織,有利益迴避的疑慮。另外,立委聘任的助理資訊以及接受利益團體遊說的登記制度也不像他國公開透明。甚至傅崐萁過去在獄中仍可行使立委職權,寫書面質詢稿。立委自律卻沒有納入國會改革。 胡博硯進一步指出,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也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即問即答式的質詢每次都造成行政官員跟立法委員在吵架,」他認為,國會沒有逐條或辯論的空間,「如果不要進逐條我們就辯論啊,針對議題辯論,然後留下記錄,讓民眾來看到底誰講的對誰講的錯。」 審議程序爭議 此次法案審議程序也有重大爭議,包括二讀與三讀時不採用表決器,而是用不記名舉手表決,雖然不違反議事規則,但是誰贊成、誰反對沒有清楚的歷史紀錄,不符合責任政治的民主精神。尤其此次並非所有委員都出席,因此無法直接用政黨來區分。 排審議案方面,3月21號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安排專案報告,4月1號首次審查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草案,4月3號、10號、11號召開公聽會,不過3日因花蓮強震早早暫停。 以上會議過程各黨立委基本上都發表意見,直到15號第二次法案審查時,主席吳宗憲以兼顧議事效率 提出每個立委大體討論發言4分鐘,民進黨表達不滿。吳宗憲再以過去各界已對國會改革研究多年、又開過3場公聽會,並且民進黨立委的論述一直重複等理由,提出在委員會進入逐條審查時以有異議就保留的方式,將20個提案送交黨團協商,最後黨團協商沒有結論,送院會表決。 在5月17日院會議程累計多達28案,藍白兩黨以再修正動議的方式提出整合版法案,引爆肢體衝突。5月21日、24日、5月28日仍接續二途三讀通過。 本次由眾所矚目的第三勢力民眾黨與國民黨合作,通過一個與所有民眾有關的嶄新制度法案。讓長久以來立院審議程序的瑕疵、玩弄議事規則以達政治目的以及沒有妥協只有多數決的暴力的狀況再度受到矚目。 這起國會改革事件再次提醒每一個公民,民主是在投票完後才真正開始。